国家税务总局 30 日下发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 “ 特殊党费 ” 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》(国税发 [2008]60 号),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的抗震救灾 “ 特殊党费 ”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。
税务总局表示, “5·12”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,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,以 “ 特殊党费 ” 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。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 “ 特殊党费 ” ,属于对公益、救济事业的捐赠。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,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。